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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刘学华  (抚州市临川区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站,江西 抚州 344000)
摘要:建设工程监督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督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文章从监督工程师的角度就施工现场监督的原则与监督的方向,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现场监督机构等方面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程合同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083-02
  
  一、现场安全监督的原则性
  监督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项目,因而监督单位应公正、独立、科学、自主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概括起来,监督单位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遵循建设工程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督工程师掌握现代先进技术、专业知识、建筑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督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督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二)服务性
  《建筑法》第32条将工程监督单位定位为全权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监督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督,监督单位应该维护业主的权益,为业主做好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原则去处理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督合同的规定,通过计划、控制、协调、改进达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的,协助建设单位顺利地全面完成合同任务,使工程项目早日竣工投入使用,发挥经济效益。
  (三)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督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督任务。《工程建设监督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督规范》(GB50319-2000)要求工程监督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工程监督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受社会各界人际关系、经济利益等影响,做到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四)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操守,也是监督行业的基本职业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督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监督重点方向
  (一)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
  安全监督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两项内容,监督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监督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制,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方法,将安全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监督之中,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摆正监督单位的角色定位,才能使监督单位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确定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采用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手段,排除影响业主投资目的实现的安全生产危险因素,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检查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4.审核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单项专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5.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和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工程监督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该条虽然没有指明监督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督中的责任,但其中包含着监督工程师应了解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承包商违背时要求其改正。
  《建设工程监督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第6款规定:总监督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督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总监督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是:(l)技术方案审批权;(2)整改指令权;(3)暂停工指令权;(4)向主管部门上报权。以上权利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督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监督权利。
同时,监督必须履行其职责:(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3)必要时要求施工队伍整改;(4)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工;(5)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报告有关安全主管部门;(6)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
  三、不断完善现场监督机构
  完善的现场监督机构是提高现场监督水平的重要的内在条件和基础,监督单位不仅要重视总部组织机构的完善,监督企业形象的包装和监督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更应重视现场监督机构人员和设施的完备与现场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在人员安排下,应保证投标时配备的主要人员按时到位,并注意年龄结构的搭配应坚持老、中、青结合,配备有工程经验的人员结合,老同志把关和协调,注意安排有经验的同志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注意专业人员配套和现场人员经历、经验的协调,在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上应注意人员的技术基础和工程经验的结舍。现场监督部门要根据监督目标,考虑工程性质、规模、施工条件和工程结构特点,配备足够的人员。
  监督机构务必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克服安全生产监督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配齐安全监督人员,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并下发至各现场监督人员,强化一线安全监督。在审批中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保证体系、施救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从源头抓好安全监督工作。
  安全监督工作起步时间短、责任大和任务重,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人员掌握规范要求和自身业务素质尚存在差距,为统一规范安全监督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的监督方法,组织各项目部参观学习,讨论交流。工程技术部组织了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进行了评比考核,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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