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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桂建发〔2018〕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经研究决定,我厅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核查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条件

    (一)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

    (二)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在当次自治区级质量安全检查中,累计被抽查3个以上(含3个)项目且被责令停工率为100%的。

    (三)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在12个月内,在不同层级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同一市、县内3个以上(含3个)项目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在12个月内,同一个项目被不同层级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五)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被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六)同一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在12个月内,累计有6项次以上(含6项次)的项目被列入自治区级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严管工程”名单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在我厅召开的事故企业约谈会和强制安全教育中,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到场的。

    (八)其他因承建的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经讨论研究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

    二、核查程序

    (一)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达到核查条件的施工企业,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会签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意见。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法制处和城管监督局会签意见后,报厅领导审批。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同意后,由厅建管处、法制处、城管监督局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同组成核查组。

    (四)核查组对施工企业在我区承建的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对施工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完成调查笔录和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五)核查组完成核查后,发现应由我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后,移交厅城管监督局。

    三、核查方式

    核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在建项目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和项目施工现场。核查内容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为主,以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资料为辅,同时核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对施工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施工企业现场在册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笔录和收集相关资料证据。若核查时项目现场无施工企业负责人员,可由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进行违法违规事实确认。

    四、主要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24号)

    五、其他要求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企业,并做好对本辖区监管项目的宣贯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3日